最近,其中一個熱門的全城話題,就是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修訂建議,審議把「同性同居者」納入保障範圍。於2009年1月10日公聽會當日,有數百名市民在立法會外聚集,更有破紀錄63個團體到場表達。當中三分之二反對修訂,指「同性同居」不等同「家庭」,指政府修訂法例間接承認「同性婚姻」。
其實最近本人有一些朋友也強烈反對條例修訂。但當我問他們為何去抗議?為何反對?有否其他法例保障受虐者?他們的回應似乎一知半解。而作為一個基督徒和通識教師的我,決定與大家分享一下個人的見解和理解清楚一些重要的要點。
1. 了解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必要性
《家庭暴力條例》制訂於1986年,其目的是彌補刑事法例的不足,條例主要針對有特定關係所發生的暴力問題。特定關係,指有親戚或親密的關係。現時,香港雖已有「禁止傷害他人身體」、虐兒、虐老等刑事條例,但原來受虐者有很多情況下也不受保障的,例如被打但沒有流血或精神虐待等,通常警方會當作「家庭糾紛」,未必受理的。故此,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訂立是必要的,為家庭/特殊關係的受虐者提供即時的保護或補濟,例如可向法庭申請禁止進入令、進入令及禁止搔擾令等。
2. 了解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的原本制定精神
據《家庭暴力條例》法案委員會前主席張超雄表示,《家暴條例》的中文名稱是譯自英文法案《Domestic Violence Ordinance》。事實上,「Domestic」比「家庭」一詞的概念較廣。條例的原本理念,主要保障範圍是超越家庭及婚姻的,2007年更把《條例》的適用範圍擴大,以涵蓋前配偶/同居者及其子女;父母和子女、配偶父母和媳婿、祖父母╱外祖父母和孫╱外孫關係;以及其他延伸的家庭關係,包括兄弟姊妹、兄弟姊妹的配偶、配偶的兄弟姊妹、叔伯舅姑姨、甥侄、堂兄弟姊妹或表兄弟姊妹等。張表示,此法律與家庭和婚姻並沒有直接關係,條例名稱翻譯成《家庭暴力條例》,只是沒有其他相應的字眼而已。
總結,本人的看法是支持《家庭暴力條例》修訂。我認為我們應該多角度和有批判性的思考問題,不應羊群心態,我們應了解真正的「人道」和「愛」。我認為所有人也應該有人權,所有的受虐者也必須受到法例保障,無論他們是合法夫妻、同居者或同性戀者。本人更支持「反暴力,反歧視」。如大家的理念是一致,主要為保護受虐者,為何還執著弱勢者是誰呢!
加上《家庭暴力條例》理念,不是支持《同性婚姻合法化》,而是針對讓身處被虐困境的人士得到保障,所以我們更應支持。最後,只要政府盡快修改以下問題,各界了解清楚才決定立場,這便可減低無謂的糾紛和誤會了。
- 法律內容不可有令人誤會/感到「同性同居」等同「婚姻或家庭」,現有條文應修改有關字眼。
- 清楚列明受法例保障的關係及人士
- 法例名稱應清楚反映原本理念,強調保障範圍是超越「家庭」的。
鄭桂詩
常識及通識科老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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